基金终止指基金因规模太小或无适当基金管理者等情况导致其终止上市交易,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行为,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对资产进行清算并全部变现后按比例将一定的资金分配给原基金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当基金份额上市后并发生相关情形时,可以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基金上市交易,具体情形包括,基金不符合相关上市交易条件、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新基金托管人承接,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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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终止是基金成立后,当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产生或基金无法再继续运作时,由基金管理人向中国提交基金的终止运作申请,在得到批准后对基金契约实施终止执行措施的情况。
其中,基金契约终止的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期限终止以后,基金管理人对封闭式基金进行清盘处理并终止基金契约的情况,或触发基金契约终止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开放式基金进行清盘处理并终止契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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