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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产权证对于拆迁补偿的影响

来源:汇智养生


农村合法兴建的房屋在宅基地上,即使没有房产证,拆迁仍然有补偿。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的补偿费用,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的居住权益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农村的房屋是合法兴建的,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兴建的,就算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拆迁是有补偿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结语

合法兴建在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即使没有房产证,拆迁时也有补偿。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土地时,应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由地方制定,并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先补偿后搬迁,提供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地方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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