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险的清算范围是什么?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诊察60%,每次诊察处方药费限额为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充处方药费限额为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40%,每次就诊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附处方每张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清算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射线透视.照片.检查.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按1000元清算)。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清算比例:镇卫生院清算60%二级医院清算40%医院清算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和尿毒症门诊透血。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为
11,0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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