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发现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但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则购货方可将原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即可退回联,下同),由销货方重开正确的,销售方将原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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