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实施违法行为工具的处理是:应当收缴,然后按照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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