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出资义务未履行时,公司可以向名义股东追讨。
一、认缴资金不到位会产生什么后果
认缴资金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如下:
1、应当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该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没有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吗
未缴出资能转让股权吗
在现行《公司法》当中没有明文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股东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性,只要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非经合法的除权程序,即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综上,股东未实缴出资时有权转让股权。
但如果股东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时,未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拒不出资、出资不实或瑕疵出资的,将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向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存在被要求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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