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违反该规定辞退职员,则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有可能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就解除与某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关系解除的时候,单位并不一定需要向被辞退的职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经济赔偿金,具体是否需要支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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