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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来源:汇智养生


法律分析: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一级人民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核准。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上一级人民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核准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作出的,高级人民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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