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
1、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2、向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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