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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约定竞业条款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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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此处的竞业,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承担竞业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三)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一般来讲,离职的员工在离职之后会按照竞业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之前工作相似的工作,但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该员工相应的竞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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